流氓罪_流氓罪的定义

流氓罪通常指在一些国家法律体系中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罪名,具体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因国家法律而异。在中国刑法中,流氓罪在修订之前是一个刑事犯罪名目,指的是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打砸抢为主要手段,对社会秩序和人身权益进行侵害,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并犯罪所得所占数额较少的行为,但依然构成犯罪的行为。

现行刑法修订已经废除了流氓罪,将其归并到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中。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的一种罪行。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6种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于首位。

流氓罪已经从我国刑法中消失。取而代之的寻恤滋事罪比较接近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流氓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具有很大腐蚀性和扩散性,属于刑法重点打击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流氓罪的意思是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的罪名。该罪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已被删除,代之以情节更为确定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罪名。

流氓罪的定意是,行为人实施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流氓罪包括了很多犯罪类型,现国家已经废除了流氓罪。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的一种罪行。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6种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于首位

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流氓罪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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